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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起拍卖纠纷引发同案不同判审限超期与刑民交叉的多重拷问

时间:2025-11-04 21:31:31    来源:独立调查网    

本站讯 “同样的虚假拍卖事实、同样的被告主体,‘牛丽蒙案’按刑事案件移送,我们的案子却判民事担责,这难道不是‘同案不同判’?”吉林中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合拍卖”)总经理段爱国的质问,直指这起跨越十余年的拍卖合同纠纷核心。从2013年的虚假竞买协议签订,到2025年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历经刑事侦查、一审、二审、再审多重程序,却在“同案同判”、“程序正义”、“刑民交叉界定”三大关键问题上暴露出重重争议,成为拷问司法公正与裁判统一性的典型样本。

十年纠纷:虚假拍卖引发刑民程序“拉锯战”

这起纠纷的起点,是一份涉嫌虚构的拍卖协议。据吉林市昌邑区法院(2024)02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记载:2013年10月30日,宋文国与自称中合拍卖会计的郭丽华签订《竞买协议》,约定拍卖吉林市船营区一处网点,宋文国预交50万元保证金,同日,宋将50万元转入郭丽华的个人账户。因此,中合拍卖始终坚称,这份协议是张丁予、郭丽华冒用公司名义签订的虚假合同,款项也是流入二人的个人账户,本质是刑事诈骗行为,与公司无关。

案件的审理进程充满曲折:2021年,因关键嫌疑人郭丽华死亡,公安机关撤销相关刑事案件;2023年,吉林省高院指令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启动再审;2025年,吉林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判令中合拍卖返还宋文国5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钱没进公司账户,合同是他人伪造,我们全程不知情,却要承担还款责任?”段爱国表示,中合拍卖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过错,案件的核心矛盾本应是张丁予的诈骗行为,但司法程序的推进却让无辜企业沦为责任承担者。

四大核心争议:司法公正的多重“疑点”

争议一:同案不同判,裁判标准为何“双重”?

中合拍卖提出的首要质疑,直指“同案不同判”这一司法公正的核心底线。该公司指出,本案与吉林市同一个法院此前审理的“牛丽蒙案”事实高度一致:均为张丁予虚构拍卖项目,利用中合拍卖的空白合同与原告签订协议,被告均为中合拍卖。

但两案的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牛丽蒙案”被法院认定涉嫌刑事犯罪;而本案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却仅以民事案件定性,判决中合拍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关系、同样的被告,仅仅因为原告不同,就出现两种完全相反的裁判路径,司法的统一性何在?”中合拍卖代理律师魏文涛直言,这种裁判差异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界人士指出,“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直观体现,我国早已建立类案检索制度,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参考同类生效裁判。本案中两案的核心事实与法律关系高度重合,却出现程序性分流的根本差异,背后反映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值得深思。

争议二:证人证言“被无视”,程序正义如何保障?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合拍卖曾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宋文国与诈骗嫌疑人张丁予长期相识,且知晓张丁予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并非中合拍卖的授权代理人,因此宋文国不符合“表见代理”中“善意无过失”的构成要件。

但令人费解的是,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未在判决书中对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作出任何论述,也未解释为何未采纳该证据。“证人证言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关键,法院对其视而不见,相当于剥夺了我们的举证权和辩论权,这是典型的程序瑕疵。”段爱国质疑,缺乏对关键证据的全面审查,如何能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论是否采纳,均需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这既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也是司法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

争议三:审限超期近一倍,“内部请示”能否成为借口?

除了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本案的审理期限也存在明显违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民事案件的一审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个月,即最长审限不超过9个月。

但昌邑区法院审理本案时,审限长达一年多。中合拍卖就此询问时,被法院告知“案件需向中级法院请示,因中院人员变动导致审理暂缓”。期间,中合拍卖曾向中央巡视组举报昌邑法院违法办案,后续却被法院告知“按中院意见判决”。

“‘内部请示’不能成为突破法定审限的借口,更不能替代独立审理。”有法律学者某教授指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规定的原则,若案件审理依赖上级法院的“指示”,而非基于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判,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将无从谈起。审限管理是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超期审理不仅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会削弱司法权威。

争议四:刑民关系错位,犯罪行为为何由民事主体担责?

中合拍卖始终强调,本案的本质是刑事诈骗案件,而非民事合同纠纷。尽管嫌疑人郭丽华已死亡,公安机关撤销了刑事立案,但张丁予的诈骗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且50万元保证金直接流入张丁予、郭丽华的个人账户,中合拍卖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也无任何过错。

“根据‘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诈骗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而非无过错的第三方企业。”中合拍卖法律顾问表示,即便刑事程序因嫌疑人死亡终结,被害人的损失也应通过追赃挽损程序解决,而非通过民事判决将责任转嫁给无辜企业。

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早在2019年,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133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同案同判的原则,驳回了宋文国的起诉,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至今这一裁定仍然是生效裁定,而同一个法院却就痛一个案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核心在于区分“同一法律事实”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案件的核心事实是犯罪行为,即便刑事程序无法推进,也不应随意转为民事案件让无过错方担责。本案中,法院认定“民事代理关系成立”的判决,是否忽视了背后的刑事犯罪本质,成为争议的又一焦点。

司法回应缺位与社会反思:公正不应留有“模糊地带”

面对中合拍卖提出的四大核心质疑,吉林市中院的二审判决(案号【2025】吉02民终1514号)仅强调“本案刑事程序已终结,民事代理关系成立”,却未对“同案不同判”、“审限超期”、“证人证言未采纳”等关键争议作出任何回应。这种“选择性回应”的判决方式,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疑虑。

本案引发的深层讨论,早已超出个案本身:类案检索制度如何落到实处,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隐性双标?审限管理如何强化刚性约束,杜绝“内部请示”异化为程序违法的挡箭牌?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标准如何细化,防止责任主体错位?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指出,司法公正不仅需要实体上的公平,更需要程序上的公开透明。个案的争议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争议背后的制度执行缺位。唯有严格落实类案检索、证据审查、审限管理等制度,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社会的检验,才能真正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目前,中合拍卖表示将通过申诉、申请检察监督等合法途径继续维权。“我们坚持维权,不仅是为了企业自身的清白,更是希望推动司法程序的规范化,让‘同案同判’‘程序正义’不再是口号。”段爱国说。

这起案件的后续进展,不仅关乎当事双方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更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人们期待,相关司法机关能正视案件中的多重争议,以严谨的事实认定、规范的程序操作、统一的裁判标准,给出一份经得起检验的答案。媒体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记者 峻岭 肖扬)

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950893374_122170188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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