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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万前期投入居然不予认定? 地产公司告拉哈镇政府违约案再起波澜

时间:2025-09-08 19:40:00    来源:独立调查网    

本站讯 近日,黑龙江讷河市嘉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嘉缘房产”)正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黑71行赔终1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重新判定讷河市拉哈镇人民政府(下称“拉哈镇政府”)在行政协议纠纷中的全部违约责任,并索赔包括前期投入、预期利润、利息在内的近1800万元损失。这场历时数年的行政协议及赔偿纠纷,因举证责任划分、损失认定等核心争议,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事件回顾:从“响应号召”到“工地被占”,合作破裂埋隐患

时间回到2014年3月,嘉缘房产法定代表人郝亚洲响应讷河市市委市政府的专题会议号召,开始筹备拉哈镇一号地块开发项目。2016年2月,其以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哈分公司(下称“平安拉哈分公司”)名义,提交“拉哈镇隆德嘉苑小区”立项申请,3天后获拉哈镇政府批准。此后,郝亚洲成立嘉缘房产,承接该项目全部权利义务,期间持续投入前期准备及动迁费用。

2019年7月,嘉缘房产与拉哈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开发保障协议书》,协议明确规定:镇政府需“协助办理开工前手续、工程地段征收并达到开工状态”。据嘉缘房产所述,镇政府当时以“缩短工期稳定动迁户”为由,要求其立即动工,且暂不缴纳征收保证金。公司按要求投入施工,甚至按镇政府工作人员安排举办开工仪式,副镇长到场讲话。

然而,合作很快生变。嘉缘房产称,拉哈镇政府不仅未协助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关键手续,还在未通知、未检测的情况下,强行占有已完工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拆除两栋楼基础,并扣留现场设备。公司就“违法抢占工地”报警,却未获立案。2025年,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未完全支持嘉缘房产的赔偿请求,这成为此次再审的直接导火索。

再审核心诉求:四项赔偿加责任认定,直指判决“漏洞”

嘉缘房产的再审请求聚焦五大方面,每一项均针对二审判决的争议点提出反驳:

--判定全部违约责任:主张拉哈镇政府是唯一违约方,二审判决要求嘉缘房产承担30%责任无法律依据。

--赔偿前期开发费用981.78万元:该费用涵盖2014-2019年前期准备及动迁支出,嘉缘房产称二审法院完全遗漏此项请求的论述,且其已提供票据、立项文件等证据,证明费用由公司承担,镇政府未举证反驳却称“情况不清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赔偿现场滞留损失62.48万元及预期利润639.2万元:现场建材设备损失依据《民法典》“恶意占有人赔偿责任”主张;预期利润包括鉴定得出的541.03万元及开发费用10%的预期利润98.18万元,认为二审以“土地摘牌、许可手续不确定”为由驳回,违背《民法典》“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的规定。

--支付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五):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镇政府对50万元征收保证金、24万元征收补偿费支付逾期利息。

--承担全部鉴定费用:因镇政府是违约方,主张鉴定及鉴定人出庭费用均由其承担。

争议焦点:举证责任、法律适用、损失认定成三方博弈

这场纠纷的核心矛盾,集中在三个层面的法律与事实争议:

焦点一:举证责任究竟该谁担?

嘉缘房产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强调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其指出,拉哈镇政府未证明已履行《建设工程开发保障协议书》中“协助办理手续、完成征收”的义务,也未提供要求公司缴纳征收保证金的法律依据,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此外,嘉缘房产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由称,公司完全按照镇政府要求开工、停工、缴费,因信赖政府行为产生的损失,理应由镇政府全额承担。而二审判决未明确要求镇政府举证,还让公司承担30%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焦点二:981万前期投入为何未被认定?

2014-2019年的981.78万元前期费用,是嘉缘房产的核心诉求之一。公司称,平安拉哈分公司为项目专门设立,相关费用均用于案涉地块,且镇政府认可“前期准备及动迁客观存在”,却未证明费用由其支付,应默认由公司承担。但二审法院以“嘉缘房产未证明平安拉哈分公司仅从事案涉项目”为由,不认可《说明》等证据,未支持该请求。

嘉缘房产反驳称,当时项目已获镇政府立项批准,且公司有账本记录借款、投入及利息,“没有前期筹备就没有后期开发”,二审遗漏此项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中“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情形。焦点三:预期利润是否该受保护?

针对541.03万元预期利润,嘉缘房产提交了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一审法院已认可该鉴定“资质合法、程序合规、结论客观”。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损失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而镇政府的违约行为(破坏工地、中断协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理应赔偿预期利润。

但二审法院认为,嘉缘房产“能否摘牌土地、取得许可手续不确定”,故不支持预期利润。对此,嘉缘房产认为,公司已履行协议义务,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镇政府,二审的认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新进展:新证据加持,再审能否扭转局面?

据悉,嘉缘房产在再审申请中提交了新证据,以证明平安拉哈分公司《说明》的真实性及当时的客观事实。目前,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尚未就再审申请作出回应。

这场纠纷不仅关乎一家地产公司的千万损失,更涉及行政协议中“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平衡——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是否意味着更重的责任?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如何界定?预期利润在行政赔偿中能否得到支持?这些问题的答案,或将随着再审程序的推进逐渐清晰。

业内人士分析,若嘉缘房产的再审请求获支持,可能对类似行政协议纠纷的举证责任划分、损失认定标准产生示范效应;若维持二审判决,则需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协助义务”的边界及预期利润的赔偿条件。截至发稿,拉哈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讷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未对此事作出公开回应,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记者 杨涛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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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xRjll3qw16PpahNcSEbgUqQ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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